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實現(xiàn)物有所值的采購目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法不招標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政府采購活動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由省財政廳統(tǒng)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后公布。
第五條 江西省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指定媒體為江西省政府采購網(wǎng)(www.jxzfcg.gov.cn),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上述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發(fā)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第六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等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規(guī)程,建立有利于實現(xiàn)物有所值目標的采購保障機制。 
(二)根據(jù)采購需求、集中采購目錄等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采購預算、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制定采購實施計劃,按照采購實施計劃組織采購活動,自覺落實節(jié)能環(huán)保、支持創(chuàng)新、支持中小企業(yè)等政策功能。 
(三)遵守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
(四)及時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五)妥善保管政府采購文件。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根據(jù)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區(qū)政府采購相關配套措施; 
(三)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信息進行公告,對政府采購信息資料進行統(tǒng)計、分析和報送; 
(四)審核、批復政府采購預算,受理采購人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備案,督促采購人按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組織采購活動; 
(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旌凸處煊墒〖壺斦块T負責組建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和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六)受理供應商投訴; 
(七)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胁扇‰S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評審專家。對于項目情況特殊、在評審專家?guī)熘袩o法獲取符合專業(yè)需求的評審專家的,可以采取選擇性抽取的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第九條 對省內異地組織采購活動的項目,其專家的抽取,可以選擇在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監(jiān)督下進行。駐省外機構采購活動的專家抽取參照所在地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得與其他采購當事人串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與實施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預算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根據(jù)《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經(jīng)費支出預算標準和資產配置標準等,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品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匯總,由主管預算單位編制成部門預算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政府采購預算應包括預算單位名稱、采購品目、規(guī)格要求、計量單位、數(shù)量、單價、預算金額和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十二條 部門預算經(jīng)各級人大會議審議批準后,政府采購預算隨同部門預算由財政部門在20日內批復各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預算單位應在15日內批復所屬各預算單位。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應當在4月30日前,根據(jù)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應當包括預算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采購數(shù)量、技術規(guī)格、服務要求、采購時間和預算金額等內容。同一品目項下的采購項目應當匯總編報。申請采購進口產品和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需要批準的采購項目應當在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中標明。 
第十四條 在年度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中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同時調整政府采購預算,并在1個月內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 
第十五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對所屬預算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調整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核匯總,根據(jù)采購需求與集中采購目錄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主管預算單位在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等要求,制定面向中小企業(yè)、監(jiān)獄企業(yè)采購的具體方案,統(tǒng)籌確定本部門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監(jiān)獄企業(yè)采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監(jiān)獄企業(yè)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yè)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七條 依法可以采購進口貨物和服務的,應當由主管預算單位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同級財政部門為縣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報設區(qū)市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主管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應當在當年5月31日前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在此之后調整的采購實施計劃,原則上應當在當年11月30日前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活動必須按照備案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執(zhí)行。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未備案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不得組織采購活動、財政部門不予支付采購預算資金。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政府采購組織形式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是指各采購人普遍使用的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項目。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是指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tǒng)基于業(yè)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tǒng)一采購的項目。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可以實行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等辦法。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必須委托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未依法單獨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qū),可以將集中采購機構項目委托給上級或其他地區(qū)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也可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擇優(yōu)選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承接。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本部門設立了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必須委托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部門未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由主管預算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代理采購。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實行分散采購,采購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程序自行組織采購活動;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培訓情況、場地、執(zhí)業(yè)能力以及專業(yè)化服務水平、信用記錄等因素,合理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除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或強制要求其接受代理服務。
第四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shù)額超過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jīng)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或公開招標未能成立的,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jīng)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由主管預算單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同級財政部門為縣級財政部門的,由縣級財政部門報設區(qū)市財政部門批準。經(jīng)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主管預算單位提出申請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向財政部門提交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對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報經(jīng)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并將單一來源公示文本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將申請材料及公示情況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同級財政部門為縣級財政部門的,由縣級財政部門報設區(qū)市財政部門批準。經(jīng)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采購項目,符合單一來源使用條件的,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后,可以直接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第三十條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通用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三十一條 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方式和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采購。
第五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經(jīng)過備案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活動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委托代理協(xié)議應包含的內容:明確采購項目的基本情況;采購范圍和方式;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需求的制定,公告的發(fā)布,采購文件的編制、印刷、發(fā)售和澄清,接收投標、響應文件,組織開標和評審以及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項目采購完成期限,簽訂合同,履約驗收,以及答復供應商的疑問、質疑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糾紛的解決途徑;采購代理費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事項內開展采購活動。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采購代理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購代理費應當包括采購文件編制成本,場地費用、專家評審勞務費等。采購代理費由雙方根據(jù)市場情況平等協(xié)商確定,且在信息公告中公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供應商轉嫁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磋商小組與供應商談判時可能發(fā)生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具體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并加以標注。資格條件及未標注的條款不得在談判中變動。
第三十六條 采購文件應當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細化具體內容,不得減少《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款,并要求提供佐證材料。不得將事業(yè)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排除。采購項目有特殊需求的,可以設置供應商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三十七條 采購文件應當完整準確的設定商務條件,商務條件包括合同生效條件、履約保證金條款、合同標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條件、合同標的工作進度要求,運輸、保險條款,安裝、調試和驗收條款,支付方式、售后服務、質量保證、違約和索賠條款、專利、技術轉讓和知識產權要求,仲裁、訴訟條款等內容。對于合同復雜、涉及公共利益的項目,應當征求法律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要求供應商的報價必須涵蓋采購需求的全部內容以及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九條 評分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對于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除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人應當合理設置技術、商務以及價格評審因素的權值,權值設置應當準確反映采購需求,并要求提供佐證材料。不得設定有傾向性、排他性的技術、商務條件,不得將資格條件列為評分因素。未在評審因素中反映的采購需求不得作為評審依據(jù)。
第四十條 招標文件、詢價通知書中應當根據(jù)項目特點編制擬簽訂的合同文本。評審委員會或詢價小組不得在評審或詢價過程中修改合同條款。 
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中應當編制合同草案。在談判、磋商過程中,談判、磋商小組可根據(jù)談判、磋商情況調整合同草案條款。成交結果確定后,不得再對合同條款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詢價以及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活動。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當天從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產生評審委員會,異地評審項目可提前一天抽取評審專家,并在評審結果確定前保密。對于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采購項目,擬采用選擇性抽取方式產生評審委員會的,應當提前三日報設區(qū)市以上財政部門同意。 
因評審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審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xù)評標。被更換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審意見無效。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審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原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評審意見無效。 
第四十三條 評審場所應當具備完善的錄音錄像設備,對評審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并隨備案文件一同存檔。 
第四十四條  因采購人采購任務取消導致廢標的,原則上當年不得再次采購同一品目的項目。
第四十五條  樣品、現(xiàn)場演示、檢測報告等不得作為評分因素,采購文件如需提供樣品、現(xiàn)場演示、檢測報告等對技術參數(shù)進行佐證的,應充分考慮供應商樣品、現(xiàn)場演示、檢測報告等的制作、運輸成本以及評審場地限制等因素。樣品、現(xiàn)場演示、檢測報告等應當要求所有供應商提供,并在評審過程中對所有樣品、現(xiàn)場演示、檢測報告進行查驗。采購活動結束后應對所有樣品進行封存,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樣品應在結果公示期7個工作日后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樣品應在驗收后退還。采購活動結束后,不得采用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六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依法需要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告知同級財政部門。 
第六章 合同管理與驗收 
第四十七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江西省政府采購網(wǎng)(www.jxzfcg.gov.cn)中公示。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信息的內容可以做遮蓋處理,采購項目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等不得作為涉密條款。 
第四十八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對采購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驗收應當對各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逐項驗收,不得缺漏,并出具驗收書。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向社會公告驗收結果。 
驗收發(fā)現(xiàn)供應商在履約中存在問題的,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政府采購活動檔案管理制度,對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完成后一個月內將采購文件(含錄音錄像資料)移交采購人保管,副本留存。 
第五十條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六)廢標的原因;(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五十一條 采購文件可以采用符合《檔案法》和《電子簽名法》的電子檔案形式保管。
第八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各級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本部門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監(jiān)督管理機制;督促、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例行檢查制度,及時查處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行,《江西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贛財購[2004]20號)自實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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